授田場員擅自離場久無消息,合於民法失蹤死亡宣告之規定者,經依法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後,依第六條之規定處理。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第9條的規定,若授田場員擅自離場久無消息並符合民法失蹤死亡宣告的條件,應依法聲請宣告其死亡,然後根據該辦法第6條的規定進行相應的處理。這意味著該場員的土地財產將根據死亡宣告後的相關程序進行處理。一個相關的範例是,如果一名授田場員擅自離場並已經失聯多年,該農場可以根據該法規聲請法院宣告其死亡,並在宣告後按照辦法的規定處理該場員的土地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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