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領戰士授田憑據之場員,不得請求再安置其他農場再予授田。
根據《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農場授田後年老暨離場場員土地財產處理辦法》第10條,換領戰士授田憑據的場員不得再要求被安置到其他農場再次授田。這表示一旦場員換領到授田憑據後,他們不能再向輔導委員會要求被調到其他農場重新獲得土地。這是為了確保土地資源的合理分配,並避免過度依賴輔導委員會安置的情況發生。這一規定的目的是鼓勵場員自行發展,在原所屬農場繼續耕作,而不是依賴被再次安置到其他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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