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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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人員使用自來水,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當地自來水事業得拒絕或取銷優待: 一、與軍眷補給證及戶口名簿不符者。 二、居住處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者。 三、家屬關係變更不符優待條件者。 四、拒絕自來水事業查驗用水量或調查管線保養情況者。 五、積欠應繳水費或其他各項有關費用者。 六、不遵守自來水事業營業章程致自來水事業營業遭受損害者。 七、有竊水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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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軍退除役官兵支領退休俸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使用自來水優待付費辦法第7條,使用自來水優待的人員,若符合以下情況之一,當地自來水事業可以拒絕或取消優待: 一、與軍眷補給證及戶口名簿不符。 舉例:某名士官退休後,補助金發放的地址為臺北市,但他實際居住在新北市,與戶口名簿中所登記的地址不符。 二、居住處所係營業店舖或有營業行為。 舉例:某退除役軍人將退休後的居住處所設在自己的商店或辦公室。 三、家屬關係變更不符優待條件。 舉例:某退除役軍人的家庭成員改嫁或改娶後,其新配偶不符合獲得自來水優待的條件。 四、拒絕自來水事業查驗用水量或調查管線保養情況。 舉例:某退除役軍人拒絕自來水事業的工作人員進入他的住宅進行水表檢查或管線保養。 五、積欠應繳水費或其他各項有關費用。 舉例:某退除役軍人長期未支付應繳納的水費或其他相關費用。 六、不遵守自來水事業營業章程致自來水事業營業遭受損害。 舉例:某退除役軍人違反自來水事業的營業章程,導致自來水事業遭受損害,如擅自改動水管或濫用水源。 七、有竊水行為。 舉例:某退除役軍人進行非法竊取或濫用水源的行為。 以上是根據該法規進行的逐條釋義,提供了每個條文的解釋和相應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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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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