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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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眼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眼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眼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眼科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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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第 13 條規定了眼科的掌理事項,包括眼科病人的疾病檢查、診斷和治療,眼科各種疾病的教學、研究和訓練,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眼科的醫療和教學,以及其他有關眼科醫療事項。根據此條規定,眼科部門負責處理與眼科相關的各項工作,包括病人的檢查、診斷和治療,教學研究以及支援其他醫療院所的眼科工作等。範例可參考桃園榮院眼科部門所處理的病人的實際情況,如眼科檢查、診斷和治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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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