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第 16 條
快速跳轉
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口腔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口腔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牙科醫學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牙科醫療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第 16 條,牙科的掌理事項包括口腔病人的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口腔各種疾病的教學、研究及訓練,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牙科醫學的醫療及教學,以及其他與牙科醫療相關的事項。這表示該條款涵蓋牙科醫療的廣泛範疇,包括診斷、治療、教學、研究等方面。 參考資料: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第 16 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