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辦事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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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眼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眼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眼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眼科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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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辦事細則第11條,眼科掌理事項包括眼科病人的疾病檢查、診斷和治療,眼科各種疾病的教學、研究和訓練,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眼科的醫療和教學,以及其他相關的眼科醫療事項。此條款的參考資料可以包括高雄榮民總醫院眼科相關的法條、法規,以及醫院內部相關的指引和規範文件。例如,可以參考高雄榮民總醫院眼科部門的機構設置和職權範圍文件,以及相關的醫療行業標準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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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