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辦事細則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復健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復健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之復健醫學有關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復健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復健醫療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高雄榮民總醫院台南分院辦事細則第15條,復健科的掌理事項包括以下內容: 一、復健病人的疾病檢查、診斷和治療。 根據此條,復健科負責對復健病人進行疾病檢查、診斷和治療的工作。這包括對病人進行各種檢查,評估病情並進行治療。 二、物理、職能、語言、心理治療、職能鑑定之復健醫學有關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此條款規定,復健科負責教授、研究和訓練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和心理治療等復健醫學相關專業的各種疾病。這包括向醫學生、實習醫生和其他醫護人員進行教學,進行相關的研究工作並訓練復健相關技能。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復健之醫療及教學。 根據該條,復健科要提供支援和合作給其他醫療院所進行復健醫療和教學工作。這可能包括與其他醫院或診所合作,共同提供復健治療和培訓。 四、其他有關復健醫療事項。 除了上述提到的掌理事項,復健科還擔負著其他有關復健醫療的工作。這可能包括處理相關的行政事務、與其他科室合作等。 參考資料: 根據高雄榮民總醫院台南分院辦事細則第15條和該院相關的規章制度文件。
- 鑑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