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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辦事細則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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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皮膚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皮膚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皮膚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皮膚科之醫療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皮膚科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對皮膚科病人進行疾病檢查、診斷和治療。 2. 進行皮膚科各種疾病的教學、研究和訓練。 3. 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的皮膚科醫療和教學工作。 4. 處理其他相關的皮膚科醫療事項。 其中,參考資料可參考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所公布的相關辦事細則,以了解該院皮膚科的具體職掌範圍及業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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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辦事細則第 17 條規定:「皮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皮膚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皮膚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辦事細則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