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辦事細則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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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膚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皮膚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皮膚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皮膚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皮膚科之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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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皮膚科的職掌包括以下事項: 1. 對皮膚科病人進行疾病檢查、診斷和治療。 2. 進行皮膚科各種疾病的教學、研究和訓練。 3. 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的皮膚科醫療和教學工作。 4. 處理其他相關的皮膚科醫療事項。 其中,參考資料可參考高雄榮民總醫院臺南分院所公布的相關辦事細則,以了解該院皮膚科的具體職掌範圍及業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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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