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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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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與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與營養諮詢或衛教訪視。 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社區營養等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營養之教學。 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第 22 條的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與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與營養諮詢或衛教訪視。 根據法源資料中的文章,營養科負責門診與住院病人的營養照護,包括評估病人的營養狀況,提供相關的營養諮詢或衛教訪視。 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社區營養等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營養科還負責教授、研究和訓練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以及社區營養等相關議題。 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 營養科也負責食材的採購、撥發以及驗收,並管理庫房庫存帳務,同時也負責外包廠商的管理。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營養之教學。 營養科還提供支援,幫助建立教學與醫療院所之間的合作,以進一步提升相關領域的營養教學。 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此條款也提及營養科負責處理其他相關的營養事項。 參考資料: - 衛生福利部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 (No. 49) - 物理治療、職能治療、語言治療之作業範圍 [臺北榮民總醫院] - 義診復產科臨床實習評量與血管內神經麻醉學負責醫師 [臺北榮民總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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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第 22 條規定:「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與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與營養諮詢或衛教訪視。 二、臨床營養、膳…」(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