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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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科部掌理事項如下: 一、外科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外科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外科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外科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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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釋義: 省市立醫療機構醫師專勤服務辦法第8條規定,醫師在專勤服務期間不得另外兼職從事非醫療核心業務,除非在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且醫事人員招募困難的情況下,才可以有例外。而如果外聘他方提供醫療業務,則該方須持有開業執照。 民事訴訟法第279條明確了自認的概念,表示當事人在訴訟中所認可的事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省市政府衛生處局所屬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第14條規定,獎勵金發給的對象應該是沒有兼業的人員,並且被發現兼業的人員應當追繳已領取的獎勵金。 這些法規的適用,可以以現實生活中的案例來說明。例如,根據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辦事細則第5條,外科部的職掌包括疾病的檢查、診斷和治療,以及教學、研究和訓練等事項。在實際執行時,外科部的醫師應負責進行手術、治療傷病等醫療工作,同時也需要參與外科相關的教學、研究和訓練活動。另外,外科部也可以支援其他建教合作醫院所的外科醫療工作和教學任務。總之,這些法規的目的在於確保醫療機構的醫師專注於醫療業務,並有助於提高醫療品質和專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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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