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辦事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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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口腔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 二、口腔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 三、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牙科醫學之醫療及教學。 四、其他有關牙科醫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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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辦事細則第 14 條,牙科的掌理事項包括口腔病人之疾病檢查、診斷及治療,口腔各種疾病之教學、研究及訓練,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牙科醫學之醫療及教學,以及其他有關牙科醫療事項。 參考資料: 臺北榮民總醫院網站(https://www.vghtpe.gov.tw/) 範例:根據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辦事細則第 14 條,該院牙科負責人有權對口腔病人進行疾病檢查、診斷和治療。例如,在患者確診為口腔癌後,牙科醫生可以進行相關的診斷和治療措施,如手術切除腫瘤或進行化療等。此外,作為一所醫學院附設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的牙科還負責進行相關的教學、研究和訓練工作,以提升牙科醫學的專業知識和技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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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