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辦事細則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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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養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門診與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及營養諮詢或衛教訪視。 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社區營養等之研究、教學、訓練。 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營養之教學。 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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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文字,「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辦事細則第 19 條」規定營養科的職掌事項如下: 一、門診與住院病人之營養照護、評估及營養諮詢或衛教訪視。 二、臨床營養、膳食管理、飲食保健、社區營養等之研究、教學、訓練。 三、食材採購、撥發、驗收與庫房庫存帳務管理及外包廠商管理。 四、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營養之教學。 五、其他有關營養事項。 以上內容提供的是營養科的職掌範疇,包括營養照護、評估、諮詢、飲食管理、食材採購、研究教學等相關工作。並且提及營養科是負責支援建教合作醫療院所營養之教學,以及其他有關營養事項。此條款內容的參考資料需參照「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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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