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四、宣示裁判、交付原本、送達正本、公告主文、發送卷宗、歸檔及開庭等有無遲延之檢查: 依照「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規定,除由業務主管人員負責隨時或定期檢查登記,督促改進,研考科每月至少實施查證一次,將查證結果,簽報院長核閱。 (一)宣示裁判逾期之檢查: 以研考系統列印逾期宣判部分,統計結果,每月簽報院長核閱,並應參照「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二)交付裁判原本、送達正本之檢查稽催: 1.候補法官、任職司法事務官未滿五年者,裁判原本是否依規定送審閱,由庭長(審判長)、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於審閱時注意檢查。 2.製備民刑事案件裁判書類「交付與送達檢查單」乙種,檢查單上自辯論終結日起至裁判正本發出為止,列舉經過流程,書記官於案件辯論終結後登錄辯論終結日期及宣判日期,於接受原本或再開辯論裁定時登錄收受日期(如為候補法官、任職未滿五年之司法事務官製作之裁判,應登錄送審閱之日期),列印該檢查單或電子傳送系統,隨同原本轉遞統計、繕校、影印、監印或電子套印、發文等承辦人員填註辦畢日期及簽章,於原本歸檔時,將檢查單送交研考科按月將交付原本及正本製作送達情形,分別統計簽報院長處理。 3.法官、司法事務官逾期未交付原本,應定期催辦。 4.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部分,除應按月陳報司法院外,並應參照「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三)裁判主文公告之檢查: 以研考系統查詢列印主文登錄及公告上傳情形或線上通知承辦書記官,並統計結果,每月簽報院長核閱。 (四)發送卷宗之檢查: 按月檢查,對已逾各法院所自定應行發送卷宗之期限,而仍未發卷者,即列印「報結送卷遲延催辦單」或線上通知承辦書記官迅速辦理並見復。研考科應按月將查催情形簽報院長核閱。(五)檢查開庭: 每月彙整開庭逾時資料,並不定期抽查開庭及使用錄音情形,按月統計簽報院長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