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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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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宣示裁判、交付原本送達正本、公告主文、發送卷宗、歸檔及開庭等有無遲延之檢查: 依照「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規定,除由業務主管人員負責隨時或定期檢查登記,督促改進,研考科每月至少實施查證一次,將查證結果,簽報院長閱。 (一)宣示裁判逾期之檢查: 以研考系統列印逾期宣判部分,統計結果,每月簽報院長核閱,並應參照「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二)交付裁判原本、送達正本之檢查稽催: 1.候補法官、任職司法事務官未滿五年者,裁判原本是否依規定送審閱,由庭長(審判長)、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於審閱時注意檢查。 2.製備民刑事案件裁判書類「交付與送達檢查單」乙種,檢查單上自辯論終結日起至裁判正本發出為止,列舉經過流程,書記官於案件辯論終結後登錄辯論終結日期及宣判日期,於接受原本或再開辯論裁定時登錄收受日期(如為候補法官、任職未滿五年之司法事務官製作之裁判,應登錄送審閱之日期),列印該檢查單或電子傳送系統,隨同原本轉遞統計、繕校、影印、監印或電子套印、發文等承辦人員填註辦畢日期及簽章,於原本歸檔時,將檢查單送交研考科按月將交付原本及正本製作送達情形,分別統計簽報院長處理。 3.法官、司法事務官逾期未交付原本,應定期催辦。 4.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部分,除應按月陳報司法院外,並應參照「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三)裁判主文公告之檢查: 以研考系統查詢列印主文登錄及公告上傳情形或線上通知承辦書記官,並統計結果,每月簽報院長核閱。 (四)發送卷宗之檢查: 按月檢查,對已逾各法院所自定應行發送卷宗之期限,而仍未發卷者,即列印「報結送卷遲延催辦單」或線上通知承辦書記官迅速辦理並見復。研考科應按月將查催情形簽報院長核閱。(五)檢查開庭: 每月彙整開庭逾時資料,並不定期抽查開庭及使用錄音情形,按月統計簽報院長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24條,要進行以下的檢查: 一、宣示裁判逾期之檢查: 每月使用研考系統列印宣示裁判逾期部分,統計結果後,簽報院長核閱。 二、交付裁判原本、送達正本之檢查稽催: 1. 對於候補法官、任職司法事務官未滿五年者,應檢查裁判原本是否依規定送審閱,由庭長(審判長)、院長或其指定之人在審閱時進行檢查。 2. 製備民刑事案件裁判書類時,使用「交付與送達檢查單」,這個單上應列舉從辯論終結日到裁判正本發出的流程情況。書記官在案件辯論終結後登錄辯論終結日期及宣判日期,在接受原本或再開辯論裁定時登錄收受日期(如為候補法官、任職未滿五年之司法事務官製作之裁判,則登錄送審閱之日期)。該檢查單或電子傳送系統應隨同原本轉遞給承辦人員填註辦畢日期及簽章,以供統計和歸檔。檢查單需交給研考科進行統計,並簽報院長處理。 3. 如果法官或司法事務官逾期未交付原本,應定期催辦。 4. 對於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部分,除按月陳報司法院外,還應參照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三、裁判主文公告之檢查: 通過研考系統查詢列印主文登錄及公告上傳情形,或透過線上通知承辦書記官進行檢查,結果統計後,簽報院長核閱。 四、發送卷宗之檢查: 按月檢查已逾期未發送卷宗的情況,列印「報結送卷遲延催辦單」或通知承辦書記官迅速辦理,並且要求見復。研考科每月應將查催情形簽報院長核閱。 五、檢查開庭: 每月彙整開庭逾時的資料,並且不定期抽查開庭及使用錄音的情形,按月統計後,簽報院長處理。 以上檢查事項主要是為了確保裁判宣示、交付原本、送達正本、發送卷宗、歸檔及開庭等程序不出現遲延情況,以確保司法工作的順利進行。

  • 宣示名詞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送達名詞
  • 主文名詞
  • 名詞
  • 宣判名詞
  •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法規
  • 司法事務官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辯論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再開辯論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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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 24 條規定:「二十四、宣示裁判、交付原本、送達正本、公告主文、發送卷宗、歸檔及開庭等有無遲延之檢查: 依照「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 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