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貳、研究發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貳、研究發展
六、本院及所屬各法院研究發展工作範圍: (一)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 (二)關於民、刑審判實務改進之研究事項。 (三)提高行政效率及司法業務之革新與發展事項。 (四)上級機關指定專案研究事項。 (五)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七、本院及所屬各法院編訂年度工作計畫前,應加強各單位協調配合,召開設定目標會談,檢討上年度工作得失,策定年度工作目標,避免發生重複或漏列現象。
八、本院所屬各法院年度工作計畫之編定,得由本院統一訂定「項」、「目」,但各該法院得視業務需要,自行增減其「項」「目」,在備考欄內註明。
九、所屬法院年度工作計畫應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後 20 日內函報本院,經本院審查後,併同本院年度工作計畫陳報司法院核備。
十、本院及所屬各法院研究發展工作,以革新司法業務為目標,每年由院長核定研究發展項目,列入工作計畫並指定專人進行研究,或就上級機關指定之項目進行研究。 前項研究發展項目,應由研究人員擬定研究計畫表,報請院長核定實施,依照預定進度,於一定期限內研究完成,向上級機關提出研究報告,參加評審。
十一、研究報告或研究意見,經院長或上級機關核交實施之研究建議,除列入管制考核外,業務單位應切實執行。
十二、本院所屬各法院之研究報告,均由本院審核層轉司法院參加綜合評獎,擇優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