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 異動日期:112 年 08 月 25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各法院(以下稱本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之處理,除依照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外,為增進工作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院及所屬各法院研考業務,除受上級機關之指導監督外,秉承院長之命,依照有關作業規定辦理。
三、本院及所屬法院各科室主管為當然研考人員,協助辦理各該主管業務之檢查工作。
四、研考人員基於業務需要所蒐集之資料,應妥為運用及保密。
五、本院及所屬各法院研考工作之重點,應以年度工作計畫為依據,並特別注意下列各點: (一)工作計畫執行情形。 (二)業務革新情形。 (三)上級令辦重要事項執行情形。
六、本院及所屬各法院研究發展工作範圍: (一)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之編擬。 (二)關於民、刑審判實務改進之研究事項。 (三)提高行政效率及司法業務之革新與發展事項。 (四)上級機關指定專案研究事項。 (五)其他有關研究發展事項。
七、本院及所屬各法院編訂年度工作計畫前,應加強各單位協調配合,召開設定目標會談,檢討上年度工作得失,策定年度工作目標,避免發生重複或漏列現象。
八、本院所屬各法院年度工作計畫之編定,得由本院統一訂定「項」、「目」,但各該法院得視業務需要,自行增減其「項」「目」,在備考欄內註明。
九、所屬法院年度工作計畫應於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後 20 日內函報本院,經本院審查後,併同本院年度工作計畫陳報司法院核備。
十、本院及所屬各法院研究發展工作,以革新司法業務為目標,每年由院長核定研究發展項目,列入工作計畫並指定專人進行研究,或就上級機關指定之項目進行研究。 前項研究發展項目,應由研究人員擬定研究計畫表,報請院長核定實施,依照預定進度,於一定期限內研究完成,向上級機關提出研究報告,參加評審。
十一、研究報告或研究意見,經院長或上級機關核交實施之研究建議,除列入管制考核外,業務單位應切實執行。
十二、本院所屬各法院之研究報告,均由本院審核層轉司法院參加綜合評獎,擇優公開表揚。
十三、本院及所屬各法院管考範圍如下: (一)上級機關指定列管事項。 (二)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依其性質應行列管事項。 (三)上級令辦或會議決議重要事項之執行。 (四)本院各項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五)文書稽催事項。 (六)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及其他法規或行政命令規定,對已逾管制期限案件之催辦。 (七)院長批交管制事項。 (八)其他應加管制事項。
十四、本院及所屬各法院自行檢查督辦事項: (一)檢查開庭事項。 (二)檢查裁判主文公告。 (三)檢查裁判原本交付及正本製作與送達事項。 (四)檢查上訴、抗告及執行、歸檔之送卷事項。 (五)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之執行情形。 (六)公文時效管制作業辦理情形。
十五、年度工作計畫指定列管事項,研考科應與主管業務單位協調,商訂管考基準。
十六、列管項目經奉核定後,研考科應填製管制案件通知單,通知承辦單位填製「司法業務管制考核事項作業計畫」,以便列管,每月 10 日前,由業務單位填製「執行進度月報表」送研考科彙辦。
十七、各業務單位主管,對於未列管之業務,應隨時檢查,督促所屬人員依照法令規定期限,認真妥適辦理,並將執行情形陳報院長核閱後,送交研考科存查。
十八、研考科依照「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之業務檢查範圍,實施檢查結果,所屬各法院應按每半年於一月、七月底前函報本院彙轉司法院核查,本院按每半年一月、七月底函報司法院核查。
十九、辦理年度工作計畫及工作考成報告: 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依照「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編審年度工作計畫注意事項」規定辦理,由院長親自或指定庭長一人召集民刑事第一庭庭長或其他指定之庭長、法官、書記官長及各科室主管人員,舉行設定目標會議,以司法院年度施政計畫綱要為主要依據,並參照司法院各項重要行政上指示與重要會議之決議,策定年度工作目標並編訂之。 本院所屬各法院年度工作計畫除依前項之規定辦理外,並應參照本院之有關指示辦理。 本院及所屬各法院應依「司法院所屬機關考成實施要點」辦理有關考成事項,並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陳報,所屬法院部分經本院審核後轉陳司法院核備。
廿十、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 本院及所屬各法院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依照「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規定辦理,研究發展項目及研究人員,奉院長核定後,由研究人員擬定研究計畫表,報請核定實施,研考科自每年一月份開始,得視需要,向研究人員查證進度,促請按預定進度如期研究完成,向司法院或報由本院轉報司法院提出研究報告。
廿一、辦理行政公文時效管制作業: 參照「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規定,實施公文時效稽催管制,並應按月統計公文收發數量,與使用時間,製成「公文稽催成果管制統計表」,陳報院長核閱。
廿二、上級機關及各法院會議決議事項之列管與催辦: 上級機關會議決議事項,經奉院長批交管制者,由研考科填製管制案件通知單,送請業務主管單位貫徹執行,並隨時查催,各法院會議決議事項,則併同業務檢查辦理,並查催其執行情形。
二十三、案件之管制與催辦: 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及其他法規或行政命令規定,對已逾管制期限案件,由研考科報請院長核閱後,按月填製催辦單,以院長名義通知承辦人員,促請迅速辦理,並副知各該庭長督促所屬速辦,以防止積案發生。
二十四、宣示裁判、交付原本、送達正本、公告主文、發送卷宗、歸檔及開庭等有無遲延之檢查: 依照「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規定,除由業務主管人員負責隨時或定期檢查登記,督促改進,研考科每月至少實施查證一次,將查證結果,簽報院長核閱。 (一)宣示裁判逾期之檢查: 以研考系統列印逾期宣判部分,統計結果,每月簽報院長核閱,並應參照「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有關規定辦理。 (二)交付裁判原本、送達正本之檢查稽催: 1.候補法官、任職司法事務官未滿五年者,裁判原本是否依規定送審閱,由庭長(審判長)、院長或其指定之人於審閱時注意檢查。 2.製備民刑事案件裁判書類「交付與送達檢查單」乙種,檢查單上自辯論終結日起至裁判正本發出為止,列舉經過流程,書記官於案件辯論終結後登錄辯論終結日期及宣判日期,於接受原本或再開辯論裁定時登錄收受日期(如為候補法官、任職未滿五年之司法事務官製作之裁判,應登錄送審閱之日期),列印該檢查單或電子傳送系統,隨同原本轉遞統計、繕校、影印、監印或電子套印、發文等承辦人員填註辦畢日期及簽章,於原本歸檔時,將檢查單送交研考科按月將交付原本及正本製作送達情形,分別統計簽報院長處理。 3.法官、司法事務官逾期未交付原本,應定期催辦。 4.遲延交付裁判原本部分,除應按月陳報司法院外,並應參照「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規範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三)裁判主文公告之檢查: 以研考系統查詢列印主文登錄及公告上傳情形或線上通知承辦書記官,並統計結果,每月簽報院長核閱。 (四)發送卷宗之檢查: 按月檢查,對已逾各法院所自定應行發送卷宗之期限,而仍未發卷者,即列印「報結送卷遲延催辦單」或線上通知承辦書記官迅速辦理並見復。研考科應按月將查催情形簽報院長核閱。(五)檢查開庭: 每月彙整開庭逾時資料,並不定期抽查開庭及使用錄音情形,按月統計簽報院長處理。
二十五、(刪除)
廿六、聲請閱卷事件之檢查:(含律師閱卷要點之管考) 於每月抽查書記官業務時,檢查有無依照有關閱卷之規定,收到聲請時立即給閱。
二十七、公務電話禮儀測試: 臺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依序輪流按季就各地方(少年及家事)法院,不定時進行測試,並將測試結果彙送司法院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