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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十三、案件之管制與催辦: 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及其他法規或行政命令規定,對已管制期限案件,由研考科報請院長閱後,月填製催辦單,以院長名義通知承辦人員,促請迅速辦理,並副知各該庭長督促所屬速辦,以防止積案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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