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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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案件之管制與催辦: 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及其他法規或行政命令規定,對已逾管制期限案件,由研考科報請院長核閱後,按月填製催辦單,以院長名義通知承辦人員,促請迅速辦理,並副知各該庭長督促所屬速辦,以防止積案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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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23條是關於案件的管制與催辦的規定。根據該條規定,對於已經超過管制期限的案件,研考科會報請院長核閱後,按月填製催辦單,由院長以其名義通知承辦人員,促請他們迅速辦理。同時,也要副知各庭長,以便他們督促所屬法官加快處理案件,以避免積案的發生。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是「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及其他法規或行政命令的規定。這些法規都強調,法院在處理案件時應該要按照法定的期限辦理,並盡快解決案件,以確保司法效率。如果案件超過期限沒有處理,就會產生積案的問題,影響司法正當性和人民的權益。 例如,根據「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法院應按照不同類型的案件,設定相應的辦案期限。如果案件超過期限沒有處理,相關人員應該進行催辦,以確保案件能夠及時辦理。這項規定就是為了避免案件的積壓,確保司法制度的運作有效。 因此,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23條,當案件超過管制期限時,法院會採取催辦措施,以確保案件能夠及時辦理,避免積案的發生。這項措施是為了維護司法制度的運作,確保人民的訴訟權益得到保障。
-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法規
-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法規
- 行政命令名詞
- 逾名詞
- 核名詞
- 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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