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廿二、上級機關及各法院會議決議事項之列管與催辦: 上級機關會議決議事項,經奉院長批交管制者,由研考科填製管制案件通知單,送請業務主管單位貫徹執行,並隨時查催,各法院會議決議事項,則併同業務檢查辦理,並查催其執行情形。
廿二、上級機關及各法院會議決議事項之列管與催辦: 上級機關會議決議事項,經奉院長批交管制者,由研考科填製管制案件通知單,送請業務主管單位貫徹執行,並隨時查催,各法院會議決議事項,則併同業務檢查辦理,並查催其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