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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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二、上級機關及各法院會議決議事項之列管與催辦: 上級機關會議決議事項,經奉院長批交管制者,由研考科填製管制案件通知單,送請業務主管單位貫徹執行,並隨時查催,各法院會議決議事項,則併同業務檢查辦理,並查催其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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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22條,上級機關及各法院的會議決議事項需進行列管與催辦。具體而言,上級機關的會議決議事項經由院長批准後,研考科將填製管制案件通知單,並送交業務主管單位貫徹執行,同時對其進行查催。而各法院的會議決議事項則需與業務檢查同步進行,並對其執行情形進行查催。 這項要點的參考資料沒有提供,且要點本身也沒有提供具體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解釋或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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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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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