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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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一、辦理行政公文時效管制作業: 參照「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規定,實施公文時效稽催管制,並應按月統計公文收發數量,與使用時間,製成「公文稽催成果管制統計表」,陳報院長核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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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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