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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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十、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 本院及所屬各法院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依照「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規定辦理,研究發展項目及研究人員,奉院長核定後,由研究人員擬定研究計畫表,報請核定實施,研考科自每年一月份開始,得視需要,向研究人員查證進度,促請按預定進度如期研究完成,向司法院或報由本院轉報司法院提出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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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20條,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應遵循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的規定。研究發展項目及研究人員經由院長核定後,由研究人員提出研究計畫表,經核定後進行實施。研考科可根據需要查證研究進度,促使研究按照預定進度如期完成,並向司法院或本院報告研究成果。 參考資料: - 司法院及所屬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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