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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廿十、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 本院及所屬各法院研究發展工作之推行,依照「司法院及所屬各機關研究發展實施要點」規定辦理,研究發展項目及研究人員,奉院長核定後,由研究人員擬定研究計畫表,報請核定實施,研考科自每年一月份開始,得視需要,向研究人員查證進度,促請按預定進度如期研究完成,向司法院或報由本院轉報司法院提出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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