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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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辦理年度工作計畫及工作考成報告: 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依照「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編審年度工作計畫注意事項」規定辦理,由院長親自或指定庭長一人召集民刑事第一庭庭長或其他指定之庭長、法官、書記官長及各科室主管人員,舉行設定目標會議,以司法院年度施政計畫綱要為主要依據,並參照司法院各項重要行政上指示與重要會議之決議,策定年度工作目標並編訂之。 本院所屬各法院年度工作計畫除依前項之規定辦理外,並應參照本院之有關指示辦理。 本院及所屬各法院應依「司法院所屬機關考成實施要點」辦理有關考成事項,並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陳報,所屬法院部分經本院審核後轉陳司法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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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19條,每年辦理工作計畫及工作考成報告的程序如下: 一、司法院年度工作計畫的設定: - 依照「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編審年度工作計畫注意事項」的規定辦理。 - 由院長親自或指定庭長召集相關人員進行設定目標會議。 - 以司法院年度施政計畫綱要及其他重要指示與會議決議為主要參考依據。 二、所屬法院年度工作計畫的訂定: - 除了按照司法院的指示辦理外,還應參照本院的相關指示進行訂定。 三、考成事項的辦理: - 本院及所屬法院應依據「司法院所屬機關考成實施要點」辦理考成事項。 - 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應陳報考成結果。 - 所屬法院經本院審核後,再轉交司法院核備。 以上的說明是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19條的內容進行解釋。參考資料可依據該條規定及其相關指示進行查閱。
- 書記官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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