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九、辦理年度工作計畫及工作考成報告: 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依照「司法院所屬各機關編審年度工作計畫注意事項」規定辦理,由院長親自或指定庭長一人召集民刑事第一庭庭長或其他指定之庭長、法官、書記官長及各科室主管人員,舉行設定目標會議,以司法院年度施政計畫綱要為主要依據,並參照司法院各項重要行政上指示與重要會議之決議,策定年度工作目標並編訂之。 本院所屬各法院年度工作計畫除依前項之規定辦理外,並應參照本院之有關指示辦理。 本院及所屬各法院應依「司法院所屬機關考成實施要點」辦理有關考成事項,並於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陳報,所屬法院部分經本院審核後轉陳司法院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