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研考科依照「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之業務檢查範圍,實施檢查結果,所屬各法院應按每半年於一月、七月底前函報本院彙轉司法院核查,本院按每半年一月、七月底函報司法院核查。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