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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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研考科依照「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之業務檢查範圍,實施檢查結果,所屬各法院應按每半年於一月、七月底前函報本院彙轉司法院核查,本院按每半年一月、七月底函報司法院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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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18條規定,研考科官員需依照「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四點的規定進行業務檢查。根據此要點的規定,所屬各法院應每半年在一月和七月底前函報臺灣高等法院,並由臺灣高等法院彙轉給司法院進行核查。 參考資料: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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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