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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七、各業務單位主管,對於未列管之業務,應隨時檢查,督促所屬人員依照法令規定期限,認真妥適辦理,並將執行情形陳報院長閱後,送交研考科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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