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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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業務單位主管,對於未列管之業務,應隨時檢查,督促所屬人員依照法令規定期限,認真妥適辦理,並將執行情形陳報院長核閱後,送交研考科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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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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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令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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