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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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列管項目經奉核定後,研考科應填製管制案件通知單,通知承辦單位填製「司法業務管制考核事項作業計畫」,以便列管,每月十日前,由業務單位填製「執行進度月報表」送研考科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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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 16 條規定了列管項目的程序。根據該條規定,研考科在奉核定後,應填製管制案件通知單,然後通知承辦單位填製「司法業務管制考核事項作業計畫」,以便進行列管。每月 10 日前,業務單位應填製「執行進度月報表」並送交研考科進行彙辦。 這個條款主要規定了列管案件的程序,确保相關單位按照要求進行相應的填報工作。具體操作上,研考科應填製管制案件通知單,通知承辦單位根據通知製作「司法業務管制考核事項作業計畫」。業務單位則在每月 10 日前填製「執行進度月報表」,然後交給研考科進行彙辦。 該條款所涉及的資料較為專門,因此資料相對有限。根據我的資料搜尋結果,並沒有找到具體關於該要點第 16 條的案例或相關資料。可能是因為這是屬於內部操作程序的規定,在公開資料中較難找到相關的解釋或範例。
- 核定名詞
- 業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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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