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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六、列管項目經奉核定後,研考科應填製管制案件通知單,通知承辦單位填製「司法業務管制考事項作業計畫」,以便列管,每月 10 日前,由業務單位填製「執行進度月報表」送研考科彙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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