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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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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年度工作計畫指定列管事項,研考科應與主管業務單位協調,商訂管考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 15 條規定,研考科在指定年度工作計畫中,需與主管業務單位進行協調,商訂列管事項的管考基準。這表示研考科需要與相關的業務單位合作,確定哪些事項需要被列入管考的範疇,以及評核的基準。具體來說,這項規定強調研考科需要與主管業務單位進行溝通和協商,以確定研考科在工作計畫中要處理的事項以及相應的評核基準。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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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 15 條規定:「十五、年度工作計畫指定列管事項,研考科應與主管業務單位協調,商訂管考基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