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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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院及所屬各法院自行檢查督辦事項: (一)檢查開庭事項。 (二)檢查裁判主文公告。 (三)檢查裁判原本交付及正本製作與送達事項。 (四)檢查上訴、抗告及執行、歸檔之送卷事項。 (五)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之執行情形。 (六)公文時效管制作業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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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以上的描述,法官可以在各自所屬的檢察署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除非遇到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而檢察官的權限是根據其所在的審級法院而配置的,不同級別的檢察官擁有不同的職權。下級檢察署的檢察官對於上級法院的判決不能提起上訴或抗告,上級檢察署的檢察官對於下級法院的判決也不能提起上訴或抗告。根據這些規定,本案中下級審檢察署檢察官提起的抗告是不合法的,應予以駁回。 至於第二個案例中提到的法院組織法,根據第58條和第62條,各級法院和分院都配置有檢察署。而檢察官則在其所屬檢察署的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除非遇到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根據法院組織法的第63條之一,最高法院設有特別偵查組,擁有特定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和公訴的預備審判等權限,并且特偵組的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時可以執行各級檢察官的職權,不受法院組織法第62條的限制。根據這些規定,除了特偵組之外,檢察官必須在其所屬的審級法院和所屬檢察署的管轄區域內執行職權。 根據以上兩個案例中的描述,我們無法確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14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 裁判名詞
- 主文名詞
- 原本名詞
- 送達名詞
- 上訴名詞
- 抗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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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