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四、本院及所屬各法院自行檢查督辦事項: (一)檢查開庭事項。 (二)檢查裁判主文公告。 (三)檢查裁判原本交付及正本製作與送達事項。 (四)檢查上訴、抗告及執行、歸檔之送卷事項。 (五)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之執行情形。 (六)公文時效管制作業辦理情形。
十四、本院及所屬各法院自行檢查督辦事項: (一)檢查開庭事項。 (二)檢查裁判主文公告。 (三)檢查裁判原本交付及正本製作與送達事項。 (四)檢查上訴、抗告及執行、歸檔之送卷事項。 (五)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之執行情形。 (六)公文時效管制作業辦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