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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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院及所屬各法院管考範圍如下: (一)上級機關指定列管事項。 (二)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依其性質應行列管事項。 (三)上級令辦或會議決議重要事項之執行。 (四)本院各項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五)文書稽催事項。 (六)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及其他法規或行政命令規定,對已逾管制期限案件之催辦。 (七)院長批交管制事項。 (八)其他應加管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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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13條》列舉了本院及所屬各法院的管考範圍,具體包括: 一、上級機關指定列管事項:指上級機關對本院及所屬法院指定要列管的事項。 二、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依其性質應行列管事項:指根據本院的年度工作計畫,按照事項性質進行列管。 三、上級令辦或會議決議重要事項之執行:指根據上級的命令或會議決議,執行重要事項。 四、本院各項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指執行本院各項會議的決議事項。 五、文書稽催事項:指對文書的稽核和催辦事項。 六、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及其他法規或行政命令規定,對已逾管制期限案件之催辦:指根據相關法規的要求,對已逾期的管制期限案件進行催辦。 七、院長批交管制事項:指由院長批准的需要進行管制的事項。 八、其他應加管制事項:指其他根據需要進行管制的事項。 以上是對《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13條》的逐條釋義,這些範圍是根據該要點自身的規定所列出的。根據該要點的第13條所述,這些管考範圍的來源涵蓋了上級機關指定、本院的年度工作計畫、上級令辦或會議決議、本院各項會議決議、文書稽催事項、已逾管制期限案件的催辦、院長批交管制事項以及其他需要進行管制的事項。
- 稽名詞
- 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法規
- 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法規
- 行政命令名詞
- 逾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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