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三、本院及所屬各法院管考範圍如下: (一)上級機關指定列管事項。 (二)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依其性質應行列管事項。 (三)上級令辦或會議決議重要事項之執行。 (四)本院各項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五)文書稽催事項。 (六)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及其他法規或行政命令規定,對已逾管制期限案件之催辦。 (七)院長批交管制事項。 (八)其他應加管制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