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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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研究報告或研究意見,經院長或上級機關核交實施之研究建議,除列入管制考核外,業務單位應切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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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此條法規的釋義,研究報告或研究意見是指根據相關案例或真實事件進行相關研究之結果或建議。依據該條規定,這些研究報告或研究意見必須經過院長或上級機關的核准後執行,並且應該由業務單位切實執行。這意味著這些研究報告或研究意見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並且法院應該根據這些建議來執行相關業務。 作為舉例,假設法院面臨一個關於刑事案件的爭議,涉及各種不同的法律和相關的案例。根據這個條規,法院可以委託專家或相關研究機構進行研究,以提供有效的研究報告或研究意見。這些報告或意見可能包括有關法律解釋、先前判例的相關信息、法理和各種相關的專業見解。根據這些報告或意見,法院可以做出更具有參考價值的判決或裁決。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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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