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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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院及所屬各法院研究發展工作,以革新司法業務為目標,每年由院長核定研究發展項目,列入工作計畫並指定專人進行研究,或就上級機關指定之項目進行研究。 前項研究發展項目,應由研究人員擬定研究計畫表,報請院長核定實施,依照預定進度,於一定期限內研究完成,向上級機關提出研究報告,參加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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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 10 條,該條規定了法院的研究發展工作的目標和執行方式。根據該條規定,每年由院長核定研究發展項目,並列入工作計畫中,指定專人進行研究。研究發展項目的研究計畫表由研究人員擬定,報請院長核定後實施。研究計畫應按照預定進度,在一定期限內完成研究並向上級機關提出報告,並參加評審。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究考察相關業務管理規則》, 裁判書檢索系統, 政府資料開放平台, 2017, https://jirs.judicial.gov.tw/FJUD/FJUDQRY02_1.aspx。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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