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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九、所屬法院年度工作計畫應於前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函報本院,經本院審查後,併同本院年度工作計畫陳報司法院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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