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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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所屬法院年度工作計畫應於前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函報本院,經本院審查後,併同本院年度工作計畫陳報司法院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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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9條,所屬法院的年度工作計畫應在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後的20日內函報給本院。本院將審查後,將所屬法院年度工作計畫陳報給司法院核備。這項規定確保了所屬法院的工作計畫符合預算並經本院審查核備。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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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