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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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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所屬法院年度工作計畫應於前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函報本院,經本院審查後,併同本院年度工作計畫陳報司法院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9條,所屬法院的年度工作計畫應在年度預算經立法院審查通過後的20日內函報給本院。本院將審查後,將所屬法院年度工作計畫陳報給司法院核備。這項規定確保了所屬法院的工作計畫符合預算並經本院審查核備。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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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 9 條規定:「九、所屬法院年度工作計畫應於前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前函報本院,經本院審查後,併同本院年度工作計畫陳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