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四、研考人員基於業務需要所蒐集之資料,應妥為運用及保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 4 條規定,研考人員基於業務需要所蒐集之資料,應妥為運用及保密。這條規定強調了研考人員對於所蒐集到的資料的運用和保密責任。在進行研考業務時,研考人員應該謹慎使用所蒐集到的資料,並確保其保密性,以保護當事人的個人資訊隱私權。這一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研考業務的進行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 4 條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