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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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院及所屬各法院研考工作之重點,應以年度工作計畫為依據,並特別注意下列各點: (一)工作計畫執行情形。 (二)業務革新情形。 (三)上級令辦重要事項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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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 5 條主要是針對研究考核工作的重點進行規定,包括年度工作計畫的執行情形、業務革新情形以及上級令辦重要事項的執行情形。 這項法條的參考資料可能包括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的工作計畫、相關業務革新的政策或措施,以及上級令辦的重要事項指示。這些資料可以提供法院管理者或相關研究人員評估與監督法院研究考核工作的執行情形,以確保工作按照預期順利進行。 舉例來說,法院可能設立一個研究考核專責小組,負責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及監督執行情形。這個小組可以參考相關研究報告、法律法規以及其他法院的經驗,來進行業務革新,提升法院的績效與效率。同時,上級令辦可以下達重要事項的指示,例如統一法律見解或修訂相關法規,這些指示需要法院在研究考核工作中予以執行。 總之,這項法條提供了一個基本的框架,讓法院能夠依據年度工作計畫、業務革新情形以及上級令辦重要事項指示來進行研究考核工作,以確保工作的順利執行和法院的良好運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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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