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參、管制考核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參、管制考核
十三、本院及所屬各法院管考範圍如下: (一)上級機關指定列管事項。 (二)本院年度工作計畫依其性質應行列管事項。 (三)上級令辦或會議決議重要事項之執行。 (四)本院各項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 (五)文書稽催事項。 (六)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各級法院法官自律實施辦法」、「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及其他法規或行政命令規定,對已逾管制期限案件之催辦。 (七)院長批交管制事項。 (八)其他應加管制事項。
十四、本院及所屬各法院自行檢查督辦事項: (一)檢查開庭事項。 (二)檢查裁判主文公告。 (三)檢查裁判原本交付及正本製作與送達事項。 (四)檢查上訴、抗告及執行、歸檔之送卷事項。 (五)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之執行情形。 (六)公文時效管制作業辦理情形。
十五、年度工作計畫指定列管事項,研考科應與主管業務單位協調,商訂管考基準。
十六、列管項目經奉核定後,研考科應填製管制案件通知單,通知承辦單位填製「司法業務管制考核事項作業計畫」,以便列管,每月 10 日前,由業務單位填製「執行進度月報表」送研考科彙辦。
十七、各業務單位主管,對於未列管之業務,應隨時檢查,督促所屬人員依照法令規定期限,認真妥適辦理,並將執行情形陳報院長核閱後,送交研考科存查。
十八、研考科依照「司法院所屬各機關業務檢查實施要點」第四點規定之業務檢查範圍,實施檢查結果,所屬各法院應按每半年於一月、七月底前函報本院彙轉司法院核查,本院按每半年一月、七月底函報司法院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