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第 2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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廿六、聲請閱卷事件之檢查:(含律師閱卷要點之管考) 於每月抽查書記官業務時,檢查有無依照有關閱卷之規定,收到聲請時立即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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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第26條,該規定要求在每次月度抽查書記官業務時,檢查是否按照相關閱卷的規定,立即給予閱卷。這意味著當有聲請閱卷的事件時,法院應立即處理並提供閱卷的文件。根據此規定,書記官需要確保在收到聲請後立即進行處理,確保程序的合法性和及時性。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研考業務實施要點)
- 聲請閱卷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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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