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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員工參加中央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旅遊與公僕自強活動作業要點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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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灣高等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促進員工身心健康,激勵工作情緒,對行政院每一年度舉辦中央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旅遊及公僕自強活動,應儘量爭取名額,積極鼓勵參加。 二、參加前項活動除應遵守主辦機關有關規定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參前項活動之有關作業,由人事室負責主辦,其涉及經費或事務性者,則由會計室及總務科協辦之。 甲、休假旅遊 四、參加中央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旅遊活動,以具有休假資格之本院職員為限,將來分配合額有餘時,得由人事室簽請院長核定以父母、配偶或子女為限之眷屬參加。 五、報名參加休假旅遊人數超過分配名額時,除以具有全額休假資格之人員為優先外,並以最近三年未曾參加休假旅遊人員列為第一優先,二年來未曾參加者列為第二優先,已參加者列為第三優先。 六、各梯次休假遊依人事行政局所訂休假遊活動須知,儘量鼓勵高級人員參加之規定,保留三分之一名額供庭推及單位主管參加,其優先次序除依前項規定外,並以最近三年考績等次定之。 七、前二項參加人員之同一優先順序人員超過名額時,以抽籤定之。 八、參加休假旅遊人員應事先辦妥休假手續,其已休假完畢或已改發不休假加班費者不得參加。 乙、公僕自強活動 九、凡本院編制內員工皆可參加公僕自強活動。 十、報名參加前項活動人數超過分配名額時,以最近兩年未參加自強活動人員列為第一優先,已參加者列為第二優先,同一優先順序人員超過名額時,以抽籤定之。 十一、參加活動之員工應事先辦妥公假手續,各單位主管因公務需要得酌予限制參加人員。 丙、其他規定事項 十二、人事室於辦理各項活動時,應按分配名額之多寡同時抽出數名候補人員,凡中籤人員臨時因故無法參加者,一律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不得私相轉讓,如有違反,轉讓人與受讓人三年內不得參加該項活動。 十三、本要點經 院長核定後施行,其修正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一、臺灣高等法院積極鼓勵員工參加中央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旅遊及公僕自強活動。 二、員工參加活動需遵守主辦機關的規定。 三、人事室負責參加活動的相關作業,涉及經費或事務性的事項則由會計室及總務科協辦。 甲、休假旅遊 四、參加中央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旅遊活動的參與人員必須具有休假資格,並可簽請院長核定眷屬參加人員。 五、報名參加人數超過名額時,以具有全額休假資格的人員優先,其次是近三年未參加的人員,再其次為近兩年未參加的人員。若同一優先順序的人員超過名額,則進行抽籤。 六、為鼓勵高級人員參加休假旅遊,每次活動留有三分之一的名額供庭推及單位主管參加。 乙、公僕自強活動 九、所有本院員工都可參加公僕自強活動。 十、報名參加人數超過名額時,優先考慮近兩年未參加的人員,已參加者則次之。若同一優先順序的人員超過名額,則進行抽籤。 十一、單位主管可以限制參加公僕自強活動的員工,若因公務需要。 丙、其他規定事項 十二、人事室在辦理各項活動時,應一併抽出候補人員,以便中籤後無法參加活動時進行遞補。候補人員不得轉讓,違反者轉讓人及受讓人三年內不得參加該活動。 十三、本法規獲得院長核定後即生效,修正亦然。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高等法院司法院(2020)。2020 年 12 月 10 日更新之「臺灣高等法院員工參加中央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旅遊與公僕自強活動作業要點」。取自https://www.judicial.gov.tw/_file/1569/SG/59374/D.html

  • 核定名詞
  • 參加人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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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員工參加中央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旅遊與公僕自強活動作業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員工參加中央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旅遊與公僕自強活動作業要點第 1 條規定:「一、臺灣高等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促進員工身心健康,激勵工作情緒,對行政院每一年度舉辦中央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員工參加中央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旅遊與公僕自強活動作業要點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