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住人經指定配住房間後,非經報准不得擅自遷移其他房間。亦不得將私人物品堆放至未配住空房內。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單身宿舍管理要點第 3 條,配住人在被指定配住房間後,未經准許不得擅自遷移至其他房間。同時也不得將私人物品堆放在未被指定配住的空房內。這項規定旨在確保宿舍資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防止濫佔或濫用宿舍房間。在範例中,可以舉出一個情境,例如某位配住人私自更換房間,或者將個人物品堆放在空房間內,這些行為都違反了該要點第 3 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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