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案應隨收隨分,不得彙集一次辦理。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第 9 條》,新案應隨收隨分,不得彙集一次辦理。這表示法院在收到新案時,應當立即進行分案處理,不得將多個案件彙集在一次審理。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案件能夠及時處理,提高審判效率。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所屬各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財務法庭辦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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