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功能防制妨害商標等犯罪以維護國家經濟發展方案 第 1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十一、臺灣高等法院每年應就各法院受理第二點案件裁判情形,綜合分析、研究,提出報告,除陳報司法院審核外,並轉發各法院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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