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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功能防制妨害商標等犯罪以維護國家經濟發展方案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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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臺灣高等法院每年應就各法院受理第二點案件裁判情形,綜合分析、研究,提出報告,除陳報司法院審外,並轉發各法院檢討改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功能防制妨害商標等犯罪以維護國家經濟發展方案第 11 條》,臺灣高等法院應每年就各法院受理妨害商標等犯罪案件的裁判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和研究,並提出報告。報告應提交司法院審核,同時轉發給各法院進行檢討和改進。 對於此條規定沒有直接提供的相關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之解釋。

相關函釋 1

  • 裁判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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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功能防制妨害商標等犯罪以維護國家經濟發展方案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功能防制妨害商標等犯罪以維護國家經濟發展方案第 11 條規定:「十一、臺灣高等法院每年應就各法院受理第二點案件裁判情形,綜合分析、研究,提出報告,除陳報司法院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功能防制妨害商標等犯罪以維護國家經濟發展方案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