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臺灣高等法院每年應就各法院受理第二點案件裁判情形,綜合分析、研究,提出報告,除陳報司法院審核外,並轉發各法院檢討改進。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功能防制妨害商標等犯罪以維護國家經濟發展方案第 11 條》,臺灣高等法院應每年就各法院受理妨害商標等犯罪案件的裁判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和研究,並提出報告。報告應提交司法院審核,同時轉發給各法院進行檢討和改進。 對於此條規定沒有直接提供的相關範例,因此無法提供更具體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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