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各法院對於違反商標法案件,因評定、訴願或行政訴訟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者,應按月向各該機關函查停止原因是否消滅,其原因已消滅者,應即進行。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功能防制妨害商標等犯罪以維護國家經濟發展方案第 7 條」,各法院對於違反商標法案件,如果曾經因評定、訴願或行政訴訟而停止訴訟程序,應每月向相關機關函報停止訴訟程序的原因是否已經消滅,如果原因已經消滅,應立即恢復訴訟程序。具體執行細節請參考相關規定和相關文件。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功能防制妨害商標等犯罪以維護國家經濟發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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