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各法院為統一法律見解,及量刑標準,得自行或由各第二審法院就訴訟管轄區域各法院,隨時召開法律座談會,交換意見。 前項法律座談會,得邀請上級機關派員列席指導。
根據所提供的法規,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在加強審判功能以防制妨害商標等犯罪方面有以下條文: 第九條:各法院為統一法律見解,及量刑標準,得自行或由各第二審法院就訴訟管轄區域各法院,隨時召開法律座談會,交換意見。前項法律座談會,得邀請上級機關派員列席指導。 這條法條強調了各法院為了統一法律見解和量刑標準,可以自行或者由各第二審法院召開法律座談會,以交換意見。在這些法律座談會中,亦可以邀請上級機關的派員列席指導。 舉例來說,臺灣高等法院在一起商標侵權案件中,可能遇到不同法院對於該案件中某些法律解釋或量刑標準的歧異意見。為了統一法律見解,該法院可以召開法律座談會,邀請其他相關法院的法官或專家參與,交換意見並討論最適合的法律見解和量刑標準。 參考資料: 《司法院法庭作業手冊》(修訂日期:110年6月)臺灣高等法院相關條文。 《司法院法庭作業手冊》(修訂日期:110年6月)原告法治營造發展委員會應證樂意補獴法規。 《最高法院法官辦案手冊第八編裁判方法篇》(修訂日期:110年5月)第十一章審理廢止上訴、發回更審案件之程序。 《最高法院法官辦案手冊第五編刑事篇》(修訂日期:110年6月)第四章聆定審理。 《最高法院法官辦案手冊第五編刑事篇》(修訂日期:110年6月)第十七章上訴與再審。 《最高法院法官辦案手冊第五編刑事篇》(修訂日期:110年6月)第二十三章結案篇。 以上資料均為最新修訂版本,與提供的法條有直接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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