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協議成立時,應依規定作成協議書(格式如附件十),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機關印信,於十日內派員或交郵政機關送達,作成送達證書(格式如附件十一)。 前項協議書及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件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應將送達證書附卷。
根據懲戒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3條的規定,當協議成立時,應按照規定製作協議書並加蓋相關人員的簽名或印章,並加蓋機關印信。然後,在十日內派員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並製作送達證書。此外,根據該條的規定,協議書和其他相關國家賠償事件文件的送達,應準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並應將送達證書附在案卷中。 舉例來說,假設在一個國家賠償事件中,雙方達成協議,並依照規定製作了協議書,並得到相關人員的簽名和機關印信的加蓋。然後,在十日內派遣人員或交由郵政機關送達,並製作了送達證書。最後,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將送達證書附在該案件的卷宗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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