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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律座談會實施要點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二、法律座談會召開之方式如下: (一)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每年召開一次。 (二)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就該院裁判間所持之不同法律見解或為討論具有研究價值之抽象法律問題,得隨時召開法律座談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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