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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律座談會實施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召開時,由高等法院院長、全體庭長(審判長)、法官代表、所屬分院暨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院長、庭長(審判長)法官代表出席,並以高等法院院長為主席。 前項會議,得邀請司法院各業務單位主管及最高法院庭長(審判長)、法官、法務部代表、高等檢察署暨所屬各級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代表、全國律師聯合會律師代表、各律師公會代表及任教大專院校之法律學者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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