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律座談會實施要點 第 4 條
四、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應於會期前由高等法院依附表一格式函所屬各法院徵求法律問題提案,連同其本身提案,經該院審查填具審查意見後提會討論。 前項會議研討結論應陳報司法院,由司法院選登司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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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四、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應於會期前由高等法院依附表一格式函所屬各法院徵求法律問題提案,連同其本身提案,經該院審查填具審查意見後提會討論。 根據這個條文的內容,高等法院及其所屬法院的法律座談會在開會之前應該向高等法院提出法律問題的提案,並提交其本身的提案。這些提案將經過高等法院的審查,填寫審查意見後,再進行討論。 根據司法院提供的法律座談會實施要點,這個條文的目的是確保法律座談會能夠討論到各級法院所面臨的實際問題,並提出相關的解決方案。這樣做的目的是提高司法裁判的質量,確保法律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舉個例子,如果在某個地區的地方法院普遍存在一個法律解釋上的問題,地方法院可以向高等法院提案,請求法律座談會討論這個問題,並提出解決方案。高等法院經審查後,填寫審查意見,然後在法律座談會上進行討論,最終的結論將被報告給司法院並刊登在司法院公報中,以作為參考。這樣的流程可以確保各級法院之間對於相同法律問題的理解是一致的,從而提高司法的效率和一致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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