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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律座談會實施要點 第 4 條

四、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應於會期前由高等法院依附表一格式函所屬各法院徵求法律問題提案,連同其本身提案,經該院審查填具審查意見後提會討論。 前項會議研討結論應陳報司法院,由司法院選登司法院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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