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律座談會實施要點 第 5 條
五、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個別召開法律座談會時,由各該法院院長庭長(審判長)、法官全體出席,並以院長為主席,必要時得邀請上級法院派員或邀請同高等檢察署、同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代表、轄區內律師公會代表及任教大專院校之法律學者出席。 前項會議,得與各該法院業務會報或其他會議合併舉行,或於會報及會議結束後接續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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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律座談會實施要點第5條,當個法院召開法律座談會時,應由法院院長庭長(審判長)為主席,並邀請法官全體出席。如果有需要,可以邀請上級法院派員、同高等檢察署、地方檢察署的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代表,以及地方律師公會代表及在該地區教授法律的大專院校教授出席。此外,這些座談會可以與法院的業務會報或其他會議合併舉行,或者在這些會報和會議結束後接續舉行。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讓各級法院的法官和其他相關人員可以進行交流和討論,以提高對法律事務的理解和適用。這樣的座談會也可以提供一個平台,讓法院與檢察機關、律師公會和學術界進行交流和合作,以解決法律實務中的問題和挑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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