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法律座談會實施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個別召開法律座談會時,由各該法院院長庭長(審判長)、法官全體出席,並以院長為主席,必要時得邀請上級法院派員或邀請同高等檢察署、同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代表、轄區內律師公會代表及任教大專院校之法律學者出席。 前項會議,得與各該法院業務會報或其他會議合併舉行,或於會報及會議結束後接續舉行。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五、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個別召開法律座談會時,由各該法院院長庭長(審判長)、法官全體出席,並以院長為主席,必要時得邀請上級法院派員或邀請同高等檢察署、同地方檢察署檢察長、主任檢察官、檢察官代表、轄區內律師公會代表及任教大專院校之法律學者出席。 前項會議,得與各該法院業務會報或其他會議合併舉行,或於會報及會議結束後接續舉行。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