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20

快速跳轉

本細則經簽報機關首長後,報請行政院主計處核定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20條規定,本細則經簽報機關首長後,報請行政院主計處核定施行。根據這條規定,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需先經機關首長審核後,再向行政院主計處報請核定並施行。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辦事細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並保障機關首長的審批權和行政院主計處的監督權。具體執行過程及相關範例資料需要參考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資料,以確定相關程序及做法的具體情況。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 20 條規定:「本細則經簽報機關首長後,報請行政院主計處核定施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