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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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經簽報機關首長後,報請行政院主計處核定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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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第20條規定,本細則經簽報機關首長後,報請行政院主計處核定施行。根據這條規定,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需先經機關首長審核後,再向行政院主計處報請核定並施行。這條規定是為了確保辦事細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並保障機關首長的審批權和行政院主計處的監督權。具體執行過程及相關範例資料需要參考司法院會計處辦事細則及相關法律法規資料,以確定相關程序及做法的具體情況。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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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