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本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置委員三至五人,由本院院長就庭長、法官及書記官長指派兼任,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其他事務由院長指定書記官一人,承召集人之命處理該會有關事務。
根據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二條,該院的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設有三至五名委員,由院長指派庭長、法官和書記官長兼任,並指定其中一人擔任召集人。其他事務由院長指定一名書記官處理,受召集人的命令處理有關事務。 這一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以是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並可以舉出具體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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