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 協議進行時,本院得洽請鑑定人或對協議事項具有知識經驗之人到場陳述意見, (格式如附件七) 依據調查之證據,確定責任範圍,但在決定賠償金額成立協議前,應報經院長核定。 附件七 邀請到場陳述意見書函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書函 年度賠字第 號 受文者: 先生 一 請求權人 與本院間因 年度賠字第 號國家賠償事件,定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在本院 會議室進行協議,請到場陳述意見。 二 請查照。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條 戮)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0條規定,在進行協議時,法院可以邀請鑑定人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和經驗的人到場陳述意見。根據調查的證據,確定責任範圍。然而,在決定賠償金額之前,必須經過院長的核定才能成立協議。 根據附件七(邀請到場陳述意見書函)的格式,香港司法機構可以向相關當事人發送書函,邀請他們到法院進行協議並陳述意見。具體例子則不在提供的資料片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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