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以下簡稱本院) 為處理關於請求本院賠償之國家賠償事件,應組成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6.09.24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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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置委員四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均由院長指派兼任。其他事務人員由院長指派委員以外之本院人員兼充,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該會有關事務。
三 本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之職掌如左:
(一) 關於請求本院賠償事件之調查事項。
(二) 關於請求本院賠償事件之協議事項。
(三) 關於請求本院賠償事件之訴訟事項。
(四) 關於請求本院賠償事件之核議事項。
(五) 其他與請求本院賠償事件或本院求償事件有關之事項。
本處理要點第六項規定之情形,得逕由本院法官循行政系統,簽報決定之。
四 請求權人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本院賠償時,應請其填具賠償請求書。 (格式如附件一) 其有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者,應請其提出為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其有代理人者,並應請其提出委任書 (格式如附件二) 。
五 本院收受賠償請求書時,應於該請求書加蓋收件章戳,記明收件日期、文號,並掣給收據。
前項受理之國家賠償事件,應每案編訂卷宗保存。 (格式如附件三)
。
附件三
┌─┬──┬─────────┬────┬──────────┐│福│案號│ 年度賠字第 號│收案日期│ ││建│ │ │ │ ││金├──┼─────────┼────┼──────────┤│門│ │ │ │ ││地│案由│ │終結日期│ ││方│ │ ├────┼──────────┤│法│ │ │ │ ││院│ │ │請求權人│ ││國│ │ ├────┼──────────┤│家│ │ │ │ ││賠│ │ │檔 案│ ││償├──┼─────────┼────┼──────────┤│事│承辦│ │保 存│ ││件│ │ │ │ ││卷│ │ │ │ ││宗│單位│ │期 限│ │└─┴──┴─────────┴────┴──────────┘
六 本院指定協議期日前,應先審查請求書是否合於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程序,如不合者,應即通知請求權人或其代理人於相當期間內補正。其次應依據請求書調查其請求是否與國家賠償法所定要件相符。如認本院非賠償義務機關或無賠償義務、或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者,得不經協議,於收受前項請求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述理由拒絕之, (格式如附件四) 並通知有關機關。
附件四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拒絕賠償書 年度賠字第 號
請求權人
代表人 或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法定代理人 業、住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
代理人
右請求權人因國家賠償事件請求本院損害賠償,本院認應拒絕賠償,茲將其理由敘述如左:
一 本件請求意旨略稱‧.....................二 ..............................爰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之規定,應予拒絕賠償。
院長 ○○○
┌──┐
│機關│
中 華 民 國 │印信│ 年 月 日
└──┘
七 除有前條應通知補正或拒絕賠償之情形外,應速指定協議期日,通知(格式如附件五) 請求權人及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之機關、公務員、團體、個人或應負責任之人。
附件五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通知書 年度賠字第 號
受文者: 先生
一 台端因國家賠償事件請求本院損害賠償,茲定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在本院 進行協
議,請準時到場。
二 特此通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條戳)
附記:
人 偕同
一 到場時,請攜帶本通知書至本院報到,如有證 ,並請 到場。物 攜帶
二 如就本事件提出文書時,請將案號一併記載。
八 請求權人於協議期日不到場者,本院酌量情形,得視為協議不成立 (格式如附件六) 或另定協議期日。
附件六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國家賠償事件協議不成立證明書 年度賠字第 號
請求權人
代表人
或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法定代理人 、住居所 (事務所或營業所)
代 表 人
右請求權人於 年 月 日請求本院損害賠償一案,經協議未能成立,特此證明。
院長 ○○○
┌──┐
中 華 民 國 │機關│ 年 月 日
│印信│
└──┘
九 本院於協議前,應就與協議有關之事項,蒐集證據,並就賠償責任詳加分析、研究。必要時得洽請有關機關或就有關事項有特別知識者鑑定。
十 協議進行時,本院得洽請鑑定人或對協議事項具有知識經驗之人到場陳述意見, (格式如附件七) 依據調查之證據,確定責任範圍,但在決定賠償金額成立協議前,應報經院長核定。
附件七 邀請到場陳述意見書函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書函
年度賠字第 號
受文者: 先生
一 請求權人 與本院間因 年度賠字第 號國家賠償事件,定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在本院 會議室進行協議,請到場陳述意見。
二 請查照。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條 戮)
十一 協議紀錄 (格式如附件八) 應依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詳為記載,並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及加蓋機關印信。
附件八
協議紀錄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國家賠償事件協議紀錄
請求權人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居所或法人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代表人或 (姓名、性別、住居所)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業、住居所)
右請求權人 年度賠字第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在本院 協議,出席人員如左:
請求權人 ○○○
代表人或
○○○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
賠償義務
○○○
機關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
參加協議
○○○
機關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
到場人 ○○○
專門知識
○○○
經驗人
檢察官 ○○○ (或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陳述意見之人。)
紀錄 ○○○
協議記載事項:
一 ..............................二 ..............................三 ..............................四 ..............................五 ..............................協議結果............................出席人 (簽名或蓋章)
紀 錄 (簽名或蓋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註:協議記載事項應記載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事項。
十二 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未成立,請求權人未依規定請求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本院應其請求 (格式如附件九) ,得繼續協議一次。
附件九
繼續協議請求書
請求權人 ○○○
代表人或
○○○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
請求權人前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就 年度賠字第
號損害賠償事件,曾與 貴院於 年 月 日,在 貴院 進行協議,雙方之意見不一致,協議未能成立。茲為解決紛爭,請求繼續協議。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請求權人 ○○○
代表人或
○○○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記:有關證據、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於前次賠償請求書未提出者,可於本請求書載明並附送。
十三 協議成立時,應依規定作成協議書 (格式如附件十) ,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機關印信,於十日內派員或交郵政機關送達,作成送達證書 (格式如附件十一、十二) 。
前項協議書及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件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應將送達證書附卷。
附件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國家賠償事件協議書 年度賠字第 號
請求權人
代表人 或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法定代理人 業、住居所或法人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代理人
賠償義務機關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右請求權人○○○與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間因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協議成立,內容如左: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應給付請求權人○○○新台幣 元 (或回復請求權人所有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請求權人對於與本事件同一原因事實所發生之其他損害,願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
請求權人
代表人或
協議人 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理人
代 理 人
賠償義務機關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
代 理 人 ○○○
┌──┐
中 華 民 國 │機關│ 年 月 日
│印信│
└──┘
附件十一 送達證書 (一)
┌───────────┐
│此證書由送達人帶回繳銷│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年度賠 字第 號 │ │├─┬─────────────┬───┴──┬───────┤│國│ 一案│受送達人署名│ ││家├─┬───────────┤蓋印若不能或│ ││賠│送│ │拒絕署名蓋印│ ││償│達│ │時則記其事由│ ││事│文│ │ │ ││件│件│ │ │ ││文├─┼───────────┼──────┼───────┤│書│受│ │ │ ││送│送│ │非交付受送達│ ││達│達│ │人之送達則記│ ││證│人│ │其事實 │ ││書├─┼───────────┼──────┼───────┤│ │送│ │ │ ││ │達│ │收受送達之 │ ││ │處│ │年月日時 │ ││ │所│ │ │ ││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送達人 │└─┴────────────────────────────┘┌──────┐
附件十二 送達證書 (二) │郵局掛號號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十 年賠字第 號 事件│ 交辦單位 │├─┬─┬───┬───┬────┬───┬──┴──────┤│國│送│己將文│本人 │ 簽名│應送達│ ││家│達│書交與│ │ 蓋章│ │ ││賠│方│應受送│ │ 或按│ │ ││償│式│達人 │ │ 指印│之文書│ ││事│ ├───┼───┼────┼───┼─────────┤│件│ │未會晤│同居人│ 簽名│應受送│ ││文│ │本人已│ │ 蓋章│ │ ││書│ │將文書│ (記載│ 或按│ │ ││送│ │交與有│姓名) │ 指印│達人 │ ││達│ │辨別事├───┼────┼──┬┴─────────┤│證│ │理能力│受僱人│ 簽名│送達│ 市 區 街││書│ │之下列│ │ 蓋章│ │ 縣 鄉 里 鄰 ││ │ │ │ (記載│ 或按│ │ 鎮 路││ │ │ │姓名) │ 指印│處所│ 段 巷 弄 號 樓││ │ ├───┼─┬─┴────┴──┴─┬──┬─────┤│ │ │依下列│ │未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送達│中華民國 ││ │ │方法送│ │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已將文│時間│十 年 月││ │ │達時應│ │書寄存於 警察 所或 │ │ 日 午 ││ │ │在空欄│ │區 鄉 鎮 里 鄰長辦│ │時 ││ │ │上畫圈│ │公室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 │ │為記 │ │於應受送達人門首 │送│ │原│ ││ │ │ ├─┼────────┬──┤達│ │寄│ ││ │ │ │ │本人 │上開│郵│ │郵│ ││ │ │ │ │ │各人│局│ │局│ ││ │ │ │ │ │無正│郵│ │郵│ ││ │ │ ├─┼────────┤當理│戳│ │戳│ ││ │ │ │ │同居人 (姓名) │由拒│ │ │ │ ││ │ │ │ │ │絕受│ │ │ │ ││ │ │ │ │ │領已│ │ │ │ ││ │ │ ├─┼────────┤將文│ │ │ │ ││ │ │ │ │受僱人 (姓名) │書留│ │ │ │ ││ │ │ │ │ │置於│ │ │ │ ││ │ │ │ │ │該處│ │ │ │ ││ │ ├───┴─┴───────┬┴──┴─┴──┴─┴─┤│ │ │ 拒絕 │ ││ │ │收領人 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郵局送達 (簽名) ││ │ │ 不能 │人 員 ││ │ │ 者其理由如下: │ │└─┴─┴─────────────┴────────────┘
十四 本院因賠償事件所生求償權之行使,應經本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委員會之核議。
十五 本院應審慎行使求償權,並應先與被求償者進行協商,得酌情許其分期給付,其協商結果應作成紀錄。協商不成立者,應注意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時效期間,於報經院長核定後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十六 本院關於國家賠償事件之訴訟,以指派本院之適當人員充訴訟代理人為原則。遇有事件情節繁雜者,必要時得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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