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 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未成立,請求權人未依規定請求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本院應其請求 (格式如附件九) ,得繼續協議一次。 附件九 繼續協議請求書 請求權人 ○○○ 代表人或 ○○○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 請求權人前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就 年度賠字第 號損害賠償事件,曾與 貴院於 年 月 日,在 貴院 進行協議,雙方之意見不一致,協議未能成立。茲為解決紛爭,請求繼續協議。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請求權人 ○○○ 代表人或 ○○○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記:有關證據、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於前次賠償請求書未提出者,可於本請求書載明並附送。
根據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2條,當請求權人在開始協議後超過60天協議仍未成立,而且未遵守請求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的規定時,請求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繼續協議請求書(格式參見附件九)。該請求書需要附上有關證據、請求之事實及理由。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起國家賠償事件中,當事人在一次協議後超過60天仍未達成協議,請求權人可以根據該條規定向法院提交繼續協議請求書,並在該書中附上相關的證據、請求事實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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