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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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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未成立,請求權人未依規定請求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本院應其請求 (格式如附件九) ,得繼續協議一次。 附件九 繼續協議請求書 請求權人 ○○○ 代表人或 ○○○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 請求權人前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就  年度賠字第 號損害賠償事件,曾與 貴院於  年  月  日,在 貴院   進行協議,雙方之意見不一致,協議未能成立。為解決紛爭,請求繼續協議。 此  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請求權人 ○○○ 代表人或 ○○○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記:有關證據、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於前次賠償請求書未提出者,可於本請求書載明並附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2條,當請求權人在開始協議後超過60天協議仍未成立,而且未遵守請求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的規定時,請求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繼續協議請求書(格式參見附件九)。該請求書需要附上有關證據、請求之事實及理由。 舉例來說,如果在一起國家賠償事件中,當事人在一次協議後超過60天仍未達成協議,請求權人可以根據該條規定向法院提交繼續協議請求書,並在該書中附上相關的證據、請求事實及理由。

  • 請求權人名詞
  • 代表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損害賠償名詞
  • 名詞
  • 證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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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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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 自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未成立,請求權人未依規定請求發給協議不成立證明書者,本院應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