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 協議成立時,應依規定作成協議書 (格式如附件十) ,由有關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機關印信,於十日內派員或交郵政機關送達,作成送達證書 (格式如附件十一、十二) 。 前項協議書及其他有關國家賠償事件文書之送達,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並應將送達證書附卷。 附件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國家賠償事件協議書 年度賠字第 號 請求權人 代表人 或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出生地、身分證統一編號、職法定代理人 業、住居所或法人名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 代理人 賠償義務機關 法定代理人 代理人 右請求權人○○○與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間因依國家賠償法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午 時 分,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協議成立,內容如左: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應給付請求權人○○○新台幣 元 (或回復請求權人所有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請求權人對於與本事件同一原因事實所發生之其他損害,願拋棄損害賠償請求權。 請求權人 代表人或 協議人 簽名或蓋章 法定代理人 代 理 人 賠償義務機關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法定代理人 ○○○ 代 理 人 ○○○ ┌──┐ 中 華 民 國 │機關│ 年 月 日 │印信│ └──┘ 附件十一 送達證書 (一) ┌───────────┐ │此證書由送達人帶回繳銷│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年度賠 字第 號 │ │├─┬─────────────┬───┴──┬───────┤│國│ 一案│受送達人署名│ ││家├─┬───────────┤蓋印若不能或│ ││賠│送│ │拒絕署名蓋印│ ││償│達│ │時則記其事由│ ││事│文│ │ │ ││件│件│ │ │ ││文├─┼───────────┼──────┼───────┤│書│受│ │ │ ││送│送│ │非交付受送達│ ││達│達│ │人之送達則記│ ││證│人│ │其事實 │ ││書├─┼───────────┼──────┼───────┤│ │送│ │ │ ││ │達│ │收受送達之 │ ││ │處│ │年月日時 │ ││ │所│ │ │ ││ ├─┴───────────┴──────┴───────┤│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時送達人 │└─┴────────────────────────────┘┌──────┐ 附件十二 送達證書 (二) │郵局掛號號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十 年賠字第 號 事件│ 交辦單位 │├─┬─┬───┬───┬────┬───┬──┴──────┤│國│送│己將文│本人 │ 簽名│應送達│ ││家│達│書交與│ │ 蓋章│ │ ││賠│方│應受送│ │ 或按│ │ ││償│式│達人 │ │ 指印│之文書│ ││事│ ├───┼───┼────┼───┼─────────┤│件│ │未會晤│同居人│ 簽名│應受送│ ││文│ │本人已│ │ 蓋章│ │ ││書│ │將文書│ (記載│ 或按│ │ ││送│ │交與有│姓名) │ 指印│達人 │ ││達│ │辨別事├───┼────┼──┬┴─────────┤│證│ │理能力│受僱人│ 簽名│送達│ 市 區 街││書│ │之下列│ │ 蓋章│ │ 縣 鄉 里 鄰 ││ │ │ │ (記載│ 或按│ │ 鎮 路││ │ │ │姓名) │ 指印│處所│ 段 巷 弄 號 樓││ │ ├───┼─┬─┴────┴──┴─┬──┬─────┤│ │ │依下列│ │未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送達│中華民國 ││ │ │方法送│ │之同居人或受僱人已將文│時間│十 年 月││ │ │達時應│ │書寄存於 警察 所或 │ │ 日 午 ││ │ │在空欄│ │區 鄉 鎮 里 鄰長辦│ │時 ││ │ │上畫圈│ │公室並作送達通知書黏貼├─┬┴─┬─┬─┤│ │ │為記 │ │於應受送達人門首 │送│ │原│ ││ │ │ ├─┼────────┬──┤達│ │寄│ ││ │ │ │ │本人 │上開│郵│ │郵│ ││ │ │ │ │ │各人│局│ │局│ ││ │ │ │ │ │無正│郵│ │郵│ ││ │ │ ├─┼────────┤當理│戳│ │戳│ ││ │ │ │ │同居人 (姓名) │由拒│ │ │ │ ││ │ │ │ │ │絕受│ │ │ │ ││ │ │ │ │ │領已│ │ │ │ ││ │ │ ├─┼────────┤將文│ │ │ │ ││ │ │ │ │受僱人 (姓名) │書留│ │ │ │ ││ │ │ │ │ │置於│ │ │ │ ││ │ │ │ │ │該處│ │ │ │ ││ │ ├───┴─┴───────┬┴──┴─┴──┴─┴─┤│ │ │ 拒絕 │ ││ │ │收領人 簽名蓋章或按指印│郵局送達 (簽名) ││ │ │ 不能 │人 員 ││ │ │ 者其理由如下: │ │└─┴─┴─────────────┴────────────┘
根據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國家賠償事件處理要點第13條,當協議成立時,應按照指定格式製作協議書,由相關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加蓋機關印信。該協議書及其他相關文件的送達,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並應將送達證書附在案卷上。 根據資料提供的附件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國家賠償事件協議書需包括請求權人、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相關資訊,代理人的相關資訊,賠償義務機關的相關資訊,並在協議書上簽名或蓋章,最後加蓋機關印信。 根據附件十一,送達證書(一)應在證書上記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年度賠字第號、案號、相關當事人的姓名及相關資訊、受送達人署名等。根據附件十二,送達證書(二)則需要在證書上記載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年度賠字第號、案號、相關當事人的姓名及相關資訊,以及送達人和受送達人的相關資訊和署名、郵局掛號號數等。 這些文件的送達程序準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包括送達證書需由送達人帶回繳銷和郵局掛號的相關程序。 請注意,以上回答僅基於提供的資料,可能還有其他相關的法條或指引,因此建議查閱最新的法律法規來確定正確的要求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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